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海洋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5年,渤海海域的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陆源COD入海量比2000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的入海量分别削减20%;到2010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陆源COD入海量比2005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的入海量分别削减15%,石油类的入海量削减20%;到2015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得到初步改善。
二、 《计划》是渤海和环渤海地区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渤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以下简称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同其他环保规划相衔接,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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