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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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