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