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时清理出来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68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和掌握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关法规目录(16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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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年)
-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