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以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158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时清理出来的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方面已明令废止的法规68件,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四个附件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和掌握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经贸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海关、华侨事务和旅游法规目录(34件)
(二) 已明令废止的外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海关法规目录(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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