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基层文化队伍职业资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为新时期基层文化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根据国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和人才教育培训的有关精神,针对基层文化队伍的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 在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一)
在部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所属文化单位逐步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同时,在县(市、区)以下专业表演人员、群众文化工作人员、图书资料工作人员、文化经纪人等基层文化从业人员中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只有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才能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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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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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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