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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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2014年)
-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
- 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西省瑞金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 体育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