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一条
外国新闻机构请求派遣记者常驻中国进行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外交部新闻司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常驻记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新闻机构以外的其他新闻机构发稿。
两个以上新闻机构要求派出同一名常驻记者,各有关新闻机构都应当分别按照第一条规定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闻司办理常驻记者登记时,发给为期一年的记者证。常驻记者及其家属应当持记者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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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1日答记者问(洛克比空难案)(2001年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0年)
-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0年)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2018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