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7年12月10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批复(201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2012年)
-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