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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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