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 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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