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
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三、
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2020年)
-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