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原则同意示范园区建设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示范园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对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中印尼经贸合作,推动产业高效协同发展。要发挥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互补优势,探索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国际分工合作模式,打造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交流新高地。
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效推进示范园区建设发展。要尽快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示范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支持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月11日
-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
-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