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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