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审核批准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内政发〔2001〕6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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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文物局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