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2〕8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汕头市升平区、金园区,设立汕头市金平区。以原升平区、金园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片区域,即东起天山北路,西至华山北路,南起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北至科技北三街向南转向科技西路再转向科技北二街)、原达濠区石街道浔洄居委会、龙湖区龙溪路以北区域(即东起华山北路,西至龙湖沟西侧,南起龙溪路,北至汕头经济特区北界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金砂中路。
二、 同意撤销汕头市河浦区、达濠区,设立汕头市濠江区。以原达濠区(不含石街道的浔洄居委会)和河浦区的行政区域为濠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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