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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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需大学等四所军队院校移交归属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