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19项执行,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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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999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2014—2020年)实施方案(201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2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
-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