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金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