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们关于支持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8〕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位优势、创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努力把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成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试验区、创新创业生态优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先导区。
二、
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
同意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搭建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集成推进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18年11月23日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2001年)
-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5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