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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