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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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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