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2009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2018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