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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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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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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