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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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2025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