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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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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