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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