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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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2020年)
-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 民政部高法院高检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年)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