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权威性、时效性、易获得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上一年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
(三)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
第四条
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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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性文件起草小组和专题小组的通知(2004年)
-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