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