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2008年)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祝贺探月工程嫦娥六号任务取得圆满成功的贺电(2024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
-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