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资企业协会是指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台资企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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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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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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