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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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