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各省(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 基本原则
(一)
谁举债谁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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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
-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8年)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加强农药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