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资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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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2017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 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废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