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
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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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2006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