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2023年)
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并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具体额度。提前下达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及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编制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下级人民政府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在每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报告和草案中,应当报告和反映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规模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情况。预算报告和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国务院及时将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新增债务规模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国务院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发挥政府债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地方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督促地方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论证,优化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保证审批质量,提升审批效率,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资金及时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