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等产权所有或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2006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
-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