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
(一)
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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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的复函(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