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的通知(2008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