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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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的批复(2000年)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4年)
-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