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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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