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1年)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