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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