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5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成员的复函(2005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