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主管部门、老龄办: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国标委服务联〔2012〕47号),在养老服务领域积极实施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市场规范,促进了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服务行为失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标准的规定,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服务消费市场亟待繁荣。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为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紧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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