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
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
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
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
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2001年)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9年)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