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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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让古老文明的智慧照鉴未来——习近平在希腊媒体发表署名文章(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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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