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2018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年)
-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1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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