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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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999年)
- 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