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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