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和林业的病、虫、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4年)
-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沙海关驻株洲办事处调整为株洲海关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