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部在履行职责中,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所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农业部规章;
(二)单纯转发的文件;
(三)农业部与部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
(四)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五)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
(六)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
(七)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
(八)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桐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 关于修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