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2019年)
为加强渔船进出渔港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利渔船进出渔港,加强捕捞渔获物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进出我国渔港的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
管理主体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的监督管理。
三、
报告责任
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渔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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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8号(2009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