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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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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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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