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证监发〔2004〕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法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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