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006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
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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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8年)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