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量化工作目标。
二、
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以县(市、区、旗)为单元,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交通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城市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在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类型、数量和规模,统筹衔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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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1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000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2002年)
-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