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
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要经全体职工审议,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权利落到实处。要指导企业严格劳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要积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注意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将争议和纠纷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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