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为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 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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